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瀋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7)警檢訴字第005號
原始職業
經濟部簡任七級專門委員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馬肇甫(即馬維漢)於民國卅五年二月匪軍林彪部竊據遼北省瞻榆縣,充匪偽瞻榆縣政府農林股長兼代糧食局長,經管匪軍糧草發放事宜。同年三月初調匪民主建設學院受訓,接受匪思想訓練。(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6年7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7)初特字第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張玉芳(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9月2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6年9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