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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潛江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大貿海運公司雄明輪三副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7)裁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五十六年八月中旬雄明輪停泊日本廣島尾道市時程義洲向凃啓鐘表示「大陸建設進步人人有工作有飯吃」等語約凃啓鐘逃往大陸投匪凃為之心動隱瞞不報同月廿五日下午九時許程義洲果乘機逃亡為日警逮捕程義洲竟要求日警遣送匪竊據地區凃啓鐘亦於同年卅一日船抵神戶時藉機離船逃往東京蘇俄駐日大使館請求庇護甫抵該使館門前時亦為日警逮捕先後由我駐日大使館交涉解送返國……其投匪行為尚在預備階段……不成立預備派亂罪但被告等思想傾匪灼然可見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2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抗沅字第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抗告人凃啓鐘係海軍退役人員與同案被告程義洲同服務於雄明輪情誼頗篤五十六年八月中旬雄明輪停泊日本廣島尾道市時程義洲向抗告人表示「大陸建設進步人人有工作有飯吃」約抗告人逃往大陸投匪凃為之心動隱瞞不報同月廿五日下午九時許程義洲乘機逃亡為日警捕獲要求日方遣送匪區同月卅一日船抵神戶抗告人藉機離船逃往東京蘇俄駐日大使館請求庇護府邸館門亦為日警逮捕先後經我駐日本大使館交涉解送返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抗沅字第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抗告人凃啓鐘係海軍退役人員與同案被告程義洲同服務於雄明輪情誼頗篤五十六年八月中旬雄明輪停泊日本廣島尾道市時程義洲向抗告人表示「大陸建設進步人人有工作有飯吃」約抗告人逃往大陸投匪凃為之心動隱瞞不報同月廿五日下午九時許程義洲乘機逃亡為日警捕獲要求日方遣送匪區同月卅一日船抵神戶抗告人藉機離船逃往東京蘇俄駐日大使館請求庇護府邸館門亦為日警逮捕先後經我駐日本大使館交涉解送返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抗沅字第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抗告人凃啓鐘係海軍退役人員與同案被告程義洲同服務於雄明輪情誼頗篤五十六年八月中旬雄明輪停泊日本廣島尾道市時程義洲向抗告人表示「大陸建設進步人人有工作有飯吃」約抗告人逃往大陸投匪凃為之心動隱瞞不報同月廿五日下午九時許程義洲乘機逃亡為日警捕獲要求日方遣送匪區同月卅一日船抵神戶抗告人藉機離船逃往東京蘇俄駐日大使館請求庇護府邸館門亦為日警逮捕先後經我駐日本大使館交涉解送返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
書記官
高金鵬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款沅字第1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宋道心(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2月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7)裁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7年2月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