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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赤水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第九十二師經理連少校連長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6)審字第1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圖畫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連續構造謠言以淆惑聽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陸海空軍刑法
審理人
胡造雄(審判長)、蔡禎松(審判官)、劉裕吉(審判官)
書記官
樊盛忠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6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高動字第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陸軍第二軍團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9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高動字第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0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覆高動字第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陸軍第二軍團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葛天民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0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分動字第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10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判字第1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罪刑部份撤銷

連續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搖動人心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卓家信(審判長)、羅紹良(審判官)、劉祖向(審判官)
書記官
胡煥書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9月7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7)覆判字第1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罪刑部份撤銷

連續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搖動人心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胡煥書
終審日期
民國57年9月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