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初特字第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呂方友係台灣省公路局第一區台北監理所課員於民國五十六年十一月間在該所廁所牆壁上書寫「蔣XX集團必亡」等反動文字……被告於公路局台北監理所廁所牆壁上書寫上開反動文字妄加侮蔑無異為匪張目打擊反共抗俄領導中心核其所為雖與文字為有利于叛徒之宣傳罪構成要件尚屬有別第按其情節認應交付感化以資矯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9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辨字第1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呂方友於民國五十六年十一月間在該所廁所牆壁上書寫「蔣XX集團必亡」等反動文字(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