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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海城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省公路局第一區台北監理所委任二級課員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7)初特字第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呂方友係台灣省公路局第一區台北監理所課員於民國五十六年十一月間在該所廁所牆壁上書寫「蔣XX集團必亡」等反動文字……被告於公路局台北監理所廁所牆壁上書寫上開反動文字妄加侮蔑無異為匪張目打擊反共抗俄領導中心核其所為雖與文字為有利于叛徒之宣傳罪構成要件尚屬有別第按其情節認應交付感化以資矯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方彭年(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9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辨字第1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呂方友於民國五十六年十一月間在該所廁所牆壁上書寫「蔣XX集團必亡」等反動文字(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李明章(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0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辨字第1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呂方友於民國五十六年十一月間在該所廁所牆壁上書寫「蔣XX集團必亡」等反動文字(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辨字第1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呂方友於民國五十六年十一月間在該所廁所牆壁上書寫「蔣XX集團必亡」等反動文字(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李明章(審判官)
書記官
秦興銳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款辨字第12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秉才(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兼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1月3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7年11月3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