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沅字第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聲請人因收聽共匪廣播,思想傾匪,於民國五十五年夏至五十六年冬,先後在台南市台灣省立台南醫院停車場大樹下及鯤瀛旅社,第一旅社、永安旅社等處,向賣血夥伴陳舜,蔣金祥,郭尚武,劉少卿,陳洪植,曾鑑芳等多人發表:「大陸很大,台灣很小,憑我們這幾個人,怎能反攻大陸」「就是共產黨在大陸沿海不設防,大門開著讓我們去亦不敢去」「大陸上建設的很好,鐵路到處可通」「大陸上共產黨,會造原子彈,氫彈,潛水艇,洲際飛彈,我們台灣連汽車都不會造」誇耀共匪之強大,為有利於叛徒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