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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許昌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7)警檢訴字第146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化林春經常收聽匪播,因而思想傾匪,民國五十五年夏至五十六年冬先後在台南市鯤瀛旅社,第一旅社、永安旅社及省立台南醫院停車場等處,連續發表有利於叛徒宣傳之荒謬言論,案經台南市警察局查覺,解送偵辦到部。(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7年4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7)初特字第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孟廷杰(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胡穎之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5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沅字第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6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沅字第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聲請人因收聽共匪廣播,思想傾匪,於民國五十五年夏至五十六年冬,先後在台南市台灣省立台南醫院停車場大樹下及鯤瀛旅社,第一旅社、永安旅社等處,向賣血夥伴陳舜,蔣金祥,郭尚武,劉少卿,陳洪植,曾鑑芳等多人發表:「大陸很大,台灣很小,憑我們這幾個人,怎能反攻大陸」「就是共產黨在大陸沿海不設防,大門開著讓我們去亦不敢去」「大陸上建設的很好,鐵路到處可通」「大陸上共產黨,會造原子彈,氫彈,潛水艇,洲際飛彈,我們台灣連汽車都不會造」誇耀共匪之強大,為有利於叛徒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8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覆普沅字第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8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7)款沅字第8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8月2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胡穎之
終審日期
民國57年8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