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暫無資料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8)警檢訴字第083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趙祥榮於民國五十一年八月一日經大陸救災總會由港接運來台暫時安置該會松山招待所居住同年十一月一日在該所服務台前宣傳匪區工人待遇合理生活自由「人民政府」才可代表中國共產黨領導抗日馬列主義比三民主義好台灣建設治安環境均不如大陸無法反攻等荒謬言論……等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方靄華
起訴日期
民國57年12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8)初特字第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月3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8年2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