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暫無資料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8)警檢訴字第015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張興海係退役士官,住台中縣梨山館旅社以做工維生,民國五十六年七月九日,當總統駐蹕梨山時,該旅社為整理環境,收藏其做工籮筐,即表不滿,出言辱罵。同日下午七時許在旅館用餐時,又當眾發表反攻無望暨頌揚毛匪澤東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7年8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8)初特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方彭年(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胡穎之
審理日期
民國57年10月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胡穎之
終審日期
民國57年10月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