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繕字第1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金姬鎦因早年閱讀匪黨書刊,思想左傾,民國卅六年十月,經王匪德恩(在大陸)介紹,參加劉匪厚生領導之匪文化統戰機構「上海觀眾戲劇演出公司旅行劇團」,同月廿六日隨團來台,先後演出「雷雨」「萬世師表」「續絃夫人」「清宮外史」等左傾話劇,為匪宣傳,卅七年三月,劉匪率團返滬,行前指示被告與崔小萍(另案已判決)留台伺機活動,卅九年任職台北育幼院時,撰寫「天亮了」等左傾兒童話劇,影射政府黑暗腐敗,案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查覺,并在崔小萍住宅查獲金姬鎦所有之違禁書籍「戲的唸詞與詩的朗誦」乙冊,為其所認定之事實。(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