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杭州縣
畢業學校
國立戲劇專科學校肄業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委任一級科員
被起訴時年齡
5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8)初特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孟廷杰(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
書記官
林言寶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7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繕字第1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蕭與規(審判官)、朱文溥(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9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繕字第1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金姬鎦因早年閱讀匪黨書刊,思想左傾,民國卅六年十月,經王匪德恩(在大陸)介紹,參加劉匪厚生領導之匪文化統戰機構「上海觀眾戲劇演出公司旅行劇團」,同月廿六日隨團來台,先後演出「雷雨」「萬世師表」「續絃夫人」「清宮外史」等左傾話劇,為匪宣傳,卅七年三月,劉匪率團返滬,行前指示被告與崔小萍(另案已判決)留台伺機活動,卅九年任職台北育幼院時,撰寫「天亮了」等左傾兒童話劇,影射政府黑暗腐敗,案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查覺,并在崔小萍住宅查獲金姬鎦所有之違禁書籍「戲的唸詞與詩的朗誦」乙冊,為其所認定之事實。(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9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繕字第1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蕭與規(審判官)、朱文溥(審判官)
書記官
余錫聰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9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重繕字第9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宋道心(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0月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林言寶
終審日期
民國58年9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