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8)警檢訴字第162號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李和與謝克佬因事結怨,懷恨在心,五十七年四月廿二日虛構謝克佬係共匪派遣來台之特務人員,四十七年台海戰事緊張時曾聯絡其他匪諜破壞澎湖某炸藥庫,並伺機暗殺政府首長等情,具函持往士林芝山岩探詢國防部情報局地址,準備向該局檢舉,旋經警詰詢,改將原函交陽明山警察所申告。五十七年十一月間復以謝克佬名義分函政府首長聲言將加殺害,案經本部保安處解送偵辦到部。(其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許祝鈞
起訴日期
民國58年4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審字第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聲請人與謝克佬結有宿怨,懷恨在心,冀圖報復洩憤,乃於五十七年四月廿四日虛構謝克佬係匪黨份子,被派來台,潛伏活動,四十七年台海戰事緊張時曾聯絡其他匪諜破壞澎湖某彈藥庫,並伺機暗殺政府軍政首長等事實,書具檢舉函,擬向本部情報局檢舉,因局址不明,改向陽明山警察所申告,同年十二月又冒用謝克佬名義分函政府軍政首長多人,聲言將加殺害,惟尚未寄達收件人,案經該部保安處查覺,移送法辦。(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夏季屏(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