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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遂寧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8)警檢訴字第162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李和與謝克佬因事結怨,懷恨在心,五十七年四月廿二日虛構謝克佬係共匪派遣來台之特務人員,四十七年台海戰事緊張時曾聯絡其他匪諜破壞澎湖某炸藥庫,並伺機暗殺政府首長等情,具函持往士林芝山岩探詢國防部情報局地址,準備向該局檢舉,旋經警詰詢,改將原函交陽明山警察所申告。五十七年十一月間復以謝克佬名義分函政府首長聲言將加殺害,案經本部保安處解送偵辦到部。(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許祝鈞
起訴日期
民國58年4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8)初特字第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5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呂達勇(審判官)、方彭年(審判官)
書記官
林言寶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5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審字第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5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7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審字第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聲請人與謝克佬結有宿怨,懷恨在心,冀圖報復洩憤,乃於五十七年四月廿四日虛構謝克佬係匪黨份子,被派來台,潛伏活動,四十七年台海戰事緊張時曾聯絡其他匪諜破壞澎湖某彈藥庫,並伺機暗殺政府軍政首長等事實,書具檢舉函,擬向本部情報局檢舉,因局址不明,改向陽明山警察所申告,同年十二月又冒用謝克佬名義分函政府軍政首長多人,聲言將加殺害,惟尚未寄達收件人,案經該部保安處查覺,移送法辦。(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夏季屏(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7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審字第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5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蕭與規(審判官)
書記官
高金鵬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7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重審字第7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秉才(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7月2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5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林言寶
終審日期
民國58年7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