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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梅縣
畢業學校
廣東梅縣東山中學高二肄業
起訴書字號
(58)警檢訴字第078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江佐才於民國廿七年冬,就讀梅焦(蕉)六甲聯中時,在廣東梅縣松源新圩新南市王鴻坤住宅,由王匪綿良(在大陸)介紹參加該校共產匪黨學生小組,案經高雄市警察局偵破解送偵辦到部。(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許祝鈞
起訴日期
民國57年1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8)初特字第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吳玉芳(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
書記官
胡穎之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繕字第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朱文溥(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4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繕字第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5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繕字第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朱文溥(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
書記官
余錫聰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5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重繕字第5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秉才(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6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8)更字第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方彭年(審判長)、孟廷杰(審判官)、王雲濤(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1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8)更字第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江佐才於民國廿七年冬就讀廣東梅縣梅蕉六甲聯立中學時,由王匪錦良(在大陸)介紹,參加共產匪黨,並參加該校學生小組活動,受王匪領導,於卅九年七月來台後,迄未向政府自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玉章(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8)更字第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方彭年(審判長)、孟廷杰(審判官)、王雲濤(審判官)
書記官
盧榮昌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高審字第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黃述政(審判官)、徐昂(審判官)、樓厦(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高審字第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原判決諭知江佐才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五年。係以聲請人江佐才於民國廿七年冬,就讀廣東梅縣梅蕉六甲聯立中學時,由王匪錦良(在大陸)介紹參加共產匪黨,並參加該校學生小組活動,受王匪領導,於卅九年七月來台後,迄未向政府自首,經高雄市警察局查覺,移送法辦。(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侍戰丙第0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據國防部呈,以被告江佐才,年46歲,廣東省梅縣人,係海軍第一軍區政治部少校服勤官,(57)年三月間退役,其於民國27年冬,就讀家鄉梅蕉聯立中學時,年未滿14歲,參加共產匪黨,並參加該校學生小組活動,(39)年七月來台,迄未向政府自首表白,經高雄市警察局查覺,拘解台警總部,訊證明確。(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黎玉璽(總統府參軍長)、鄭彥棻(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2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侍戰丙第0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3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台統(二)達字第00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黎玉璽(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3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高審字第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黃述政(審判官)、徐昂(審判官)、樓厦(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3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平亞字第2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秉才(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3月1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8)更字第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1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