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侍戰丙第0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據國防部呈,以被告江佐才,年46歲,廣東省梅縣人,係海軍第一軍區政治部少校服勤官,(57)年三月間退役,其於民國27年冬,就讀家鄉梅蕉聯立中學時,年未滿14歲,參加共產匪黨,並參加該校學生小組活動,(39)年七月來台,迄未向政府自首表白,經高雄市警察局查覺,拘解台警總部,訊證明確。(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