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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合浦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警備第三總隊第三大隊第九中隊上士隊員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8)初特字第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呂達勇(審判官)、王雲濤(審判官)
書記官
林言寶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2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繕字第0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朱文溥(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4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繕字第0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原判主文諭知丁明寬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係以被告係該部警備第三縱隊第三大隊第九中隊上士隊員,因不滿現實,於民國五十七年八月廿六日,九月九日,十月九日,先後在該隊寢室向朱克章等濫言毛匪澤東將要解放台灣等有利於叛徒之言論,案經該管總隊察覺,層報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等情,為其所認定之事實。(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艾靉(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4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繕字第0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朱文溥(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
書記官
余錫聰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4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重繕字第3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秉才(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4月1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林言寶
終審日期
民國58年4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