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繕字第0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原判主文諭知丁明寬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係以被告係該部警備第三縱隊第三大隊第九中隊上士隊員,因不滿現實,於民國五十七年八月廿六日,九月九日,十月九日,先後在該隊寢室向朱克章等濫言毛匪澤東將要解放台灣等有利於叛徒之言論,案經該管總隊察覺,層報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等情,為其所認定之事實。(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艾靉(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