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繕字第1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原判決諭知劉志學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三年,係以被告於五十八年五月七日下午四時許,在澎湖湖西國中門前車站候車時,向候車學生陳進兩、黃清高、莊清源、胡際華、陳秉文、許仲奇等二三十人,發表共匪強盛,有原子彈等武器,我們幾千年亦無法反攻等荒謬言論,為其所認定之事實。(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