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8)是訴字第035號
原始職業
空軍防砲六團第210營第二連上士兵器維護士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經常竊聽匪偽廣播以致觀念模糊言論偏差,本(58)年九月六日十三時許,在該連中尉排長石少臣室內(石少臣外出做工未返),趁全體官兵午睡之際,暗向情感素篤之同事XX傾訴,謂以塑膠袋、雨傘及砲輪內胎,乃助浮叛逃之至佳工具,并欲以其收藏之塑膠袋,乘官兵午睡,持往駐地附近池塘洗澡時,加以試驗,且問X某:「你走不走,我們一道去」,X某立加警告:「海面成功隊巡邏很多,抓到會槍斃」(預備或陰謀將軍隊交付叛徒或率隊投降叛徒)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戰時軍律(5條3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注龍
起訴日期
民國58年10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寓祺字第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劉光祖於五十八年九月六日隨部隊駐防金門時與同連上士班長黃楷在其排長石少臣寢室晤談當黃楷告以本(六)日上午安全檢查上級查繳塑膠袋時被告竟謂塑膠袋何能算為浮水工具如若不信可吹上氣到池塘裡去試試看塑膠袋要沒收高砲輪內胎更該沒收高砲輪內胎才是浮水工具乘坐內胎拿把傘順風時很快就過去了等狂妄語句相答致使黃楷心生疑惑翌晨將上開情況報告排長石少臣層報上級(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賴名湯(空軍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