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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鳳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8)是訴字第035號
原始職業
空軍防砲六團第210營第二連上士兵器維護士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經常竊聽匪偽廣播以致觀念模糊言論偏差,本(58)年九月六日十三時許,在該連中尉排長石少臣室內(石少臣外出做工未返),趁全體官兵午睡之際,暗向情感素篤之同事XX傾訴,謂以塑膠袋、雨傘及砲輪內胎,乃助浮叛逃之至佳工具,并欲以其收藏之塑膠袋,乘官兵午睡,持往駐地附近池塘洗澡時,加以試驗,且問X某:「你走不走,我們一道去」,X某立加警告:「海面成功隊巡邏很多,抓到會槍斃」(預備或陰謀將軍隊交付叛徒或率隊投降叛徒)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戰時軍律(5條3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注龍
起訴日期
民國58年10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8)是判字第0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俻投降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戰時軍律(5條1項)、戰時軍律(5條3項)
審理人
陸耀東(審判長)、何大海(審判官)、郭重鑾(審判官)
書記官
遇鎮海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0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高繕字第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交空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徐昂(審判官)、朱文溥(審判官)、李明章(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0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高繕字第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1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高繕字第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交空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徐昂(審判官)、朱文溥(審判官)、李明章(審判官)
書記官
余錫聰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1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重繕字第1180號、(58)重繕呈字第3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寓祺字第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構造謠言以淆惑聽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2條)
審理人
袁祖揚(審判長)、劉志禮(審判官)、馬起彪(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5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寓祺字第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劉光祖於五十八年九月六日隨部隊駐防金門時與同連上士班長黃楷在其排長石少臣寢室晤談當黃楷告以本(六)日上午安全檢查上級查繳塑膠袋時被告竟謂塑膠袋何能算為浮水工具如若不信可吹上氣到池塘裡去試試看塑膠袋要沒收高砲輪內胎更該沒收高砲輪內胎才是浮水工具乘坐內胎拿把傘順風時很快就過去了等狂妄語句相答致使黃楷心生疑惑翌晨將上開情況報告排長石少臣層報上級(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賴名湯(空軍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6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寓祺字第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構造謠言以淆惑聽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2條)
審理人
袁祖揚(審判長)、劉志禮(審判官)、馬起彪(審判官)
書記官
李詠夔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6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案經金防部偵結起訴後移付審判以被告預備投降叛徒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詎本部更審終結認被告係構成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二條構造謠言以淆惑聽聞罪嫌處有期徒刑三年難以令人折服其對事實之認定及主文亦不無商榷之處(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瑞泰(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7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普亞字第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2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徐昂(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8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普亞字第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身為國軍基層人員,對上級收繳塑膠袋之措施,竟妄為指謫,並虛構以高砲輪內胎可為浮水工具等詞,危言聳聽,影響軍心(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8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普亞字第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2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徐昂(審判官)
書記官
高金鵬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8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平亞字第979號、(59)平亞呈字第4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9月15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9)寓祺字第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構造謠言以淆惑聽聞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2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詠夔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9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