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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晉江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9)警檢訴字第021號
原始職業
台北市明倫國民中學幹事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楊子丁於民國四十年六七月間在匪竊據地區福建晉江經匪晉江縣團委許匪國悌顏匪再生(均在大陸)介紹加入匪「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四十七年十二月在福州任匪黨三明日報記者五十四年二月十三日以投奔自由名義獨自駕舟經由金門轉台隱瞞其匪黨團員身份復於五十四年至五十七年居住大陸災胞救濟總會松山義胞接待所期間經常發表詆毀政府言論並為有利於匪之宣傳(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8年9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9)初特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孟廷杰(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
書記官
盧榮昌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2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普輯字第0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9條1項1款)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朱文溥(審判官)、田毓梅(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3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普輯字第0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楊子丁於民國四十年六、七月間在匪竊地區福建省晉江縣匪團委許匪國悌顏匪再生(均在大陸)介紹加入匪「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四十二年三月就讀匪厦門美術學院經該校匪黨支部所屬小組長黃匪淵時吸收四十三年八月獲邀參加匪黨四十七年十二月在福州任匪黨三明日報記者五十四年二月十三日以投奔自由名義獨自駕舟經由金門轉台隱瞞其匪黨員身分復於五十四年至五十七年居住大陸災胞救濟總會松山義胞接待所期間經常發表詆毀政府反攻無望濫頌匪幫等荒謬言論為有利於匪之宣傳(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3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普輯字第0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朱文溥(審判官)、田毓梅(審判官)
書記官
余錫聰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3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平輯字第271號、(59)平輯呈字第1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3月2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9)初特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3月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