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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南海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8)警檢訴字第093號
原始職業
陸軍樂成大隊第一中隊隊員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麥滔明於民國卅七年十月就讀廣州培正中學時由周匪萍(在大陸)介紹加入該校匪黨讀書會卅八年春由李匪本立(在大陸)介紹入廣州綏靖公署警衛團第一營第一連充上等兵負責李匪本立與該連連長尖匪衛(在大陸)間之情報傳遞工作同年九月由李匪本立周匪萍二人之介紹在廣州市中華路廣興電器行二樓加入匪「共產主義青年團」為匪擔任搜集情報工作……來台後於五十七年四月至六月間在鳳山鎮鳳山、曾公、文山等國民學校書寫反動文字為匪宣傳(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320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許祝鈞
起訴日期
民國58年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8)初特字第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共同連續竊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320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
書記官
胡穎之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1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高繕字第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叛亂部份及所定執行刑均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其餘部份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徐昂(審判官)、朱文溥(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李明章(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2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高繕字第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2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高繕字第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叛亂部份及所定執行刑均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其餘部份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徐昂(審判官)、朱文溥(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李明章(審判官)
書記官
余錫聰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2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重繕字第13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秉才(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9)更字第10號、(59)勁需字第43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孟廷杰(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
書記官
莫克伏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8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亞字第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許遠佞(審判官)、樓厦(審判官)、徐昂(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9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亞字第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卅七年十月就讀廣州培正中學時由周匪萍(在大陸)介紹參加該校匪「讀書會」卅八年春由李匪本立(在大陸)介紹入廣州綏靖公署警衛團第一營第一連充上等兵負責李匪本立與該連連長尖衛(在大陸)間之情報傳遞工作同年九月由李匪本立周匪萍二人介紹在廣州市加入匪「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為匪擔任蒐集情報工作卅八年隨尖衛投匪……嗣因參加韓戰為聯軍俘虜以反共義士身份來台未向政府表白復於五十七年四月至六月間至鳳山鎮鳳山曹公文山等國校書寫反動文字為匪宣傳(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9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亞字第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許遠佞(審判官)、樓厦(審判官)、徐昂(審判官)
書記官
汪景飛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9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平亞字第1037號、(59)平亞呈字第5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賴名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0月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9)更字第10號、(59)勁需字第43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莫克伏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8月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