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8)警檢訴字第093號
原始職業
陸軍樂成大隊第一中隊隊員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麥滔明於民國卅七年十月就讀廣州培正中學時由周匪萍(在大陸)介紹加入該校匪黨讀書會卅八年春由李匪本立(在大陸)介紹入廣州綏靖公署警衛團第一營第一連充上等兵負責李匪本立與該連連長尖匪衛(在大陸)間之情報傳遞工作同年九月由李匪本立周匪萍二人之介紹在廣州市中華路廣興電器行二樓加入匪「共產主義青年團」為匪擔任搜集情報工作……來台後於五十七年四月至六月間在鳳山鎮鳳山、曾公、文山等國民學校書寫反動文字為匪宣傳(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許祝鈞
起訴日期
民國58年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亞字第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卅七年十月就讀廣州培正中學時由周匪萍(在大陸)介紹參加該校匪「讀書會」卅八年春由李匪本立(在大陸)介紹入廣州綏靖公署警衛團第一營第一連充上等兵負責李匪本立與該連連長尖衛(在大陸)間之情報傳遞工作同年九月由李匪本立周匪萍二人介紹在廣州市加入匪「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為匪擔任蒐集情報工作卅八年隨尖衛投匪……嗣因參加韓戰為聯軍俘虜以反共義士身份來台未向政府表白復於五十七年四月至六月間至鳳山鎮鳳山曹公文山等國校書寫反動文字為匪宣傳(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