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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惠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8)警檢訴字第199號
原始職業
工程師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梁若山對於民國四十年夏在廣東省惠陽縣惠州小學由王匪善華吸收加入匪「中國少年先鋒隊」四十八年十月間由何慧珍嚴志源二匪介紹在惠州鎮加入「共產主義青年團」四十九年八月由韓匪凰光介紹在廣州市加入匪黨為預備黨員五十年三月間在同地仍由韓匪介紹正式加入匪黨五十年五月由匪廣東省惠陽縣公安局派往廣州市白雲機場附近基地接受四週秘密訓練後於同年八月啣匪命赴港將在港工作情形向匪派遣單位報告後由匪駐港人員張某向其連繫並轉達匪方令其潛台為匪工作之指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許祝鈞
起訴日期
民國58年7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9)初特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方彭年(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9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審字第1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長)、褚振國(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2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審字第1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四十年大陸陷匪後在匪偽廣東省惠陽縣惠州鎮第四小學就讀由該校輔導員王匪菁華(在大陸)吸收加入匪「少年先鋒隊」四十八年十月間在惠陽縣惠州鎮由何匪慧珍嚴匪志源(均在大陸)介紹加入「共產主義青年團」……五十一年五月受匪派遣赴港待命旋由匪駐港人員張某向其連繫並轉達匪方派遣單位陳玉琪(代號)令其潛台之指示於同年八月間來台入成功大學機械系就讀五十二年七月至五十三年九月間在該校第十十一宿舍向同學葉明興……發表反攻無望言論(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2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侍戰丙第0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受匪訓練派台為匪工作於(51)年五月混入難民潮由穗至港同年八月以難民身份經大陸救濟總會接運來台當經台警總部派人與其約談時被告僅表白曾參加匪少年先鋒隊之事同年十一月分發台南成功大學機械系研讀(55)年六月畢業在校期間曾於(52)年七月至(53)年九月在該校第十十一宿舍向同學葉明興等多人頌揚匪偽建設進步發表反攻無望言論並時常唱匪方歌曲(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黎玉璽(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鄭彥棻(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2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侍戰丙第0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審字第1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褚振國(審判官)、徐昂(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審字第1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審字第1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褚振國(審判官)、徐昂(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平亞字第1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秉才(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9)更字第12號、(59)勁需字第40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呂達勇(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6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輯字第0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許遠佞(審判官)、樓厦(審判官)、徐昂(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9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輯字第0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四十年大陸陷匪後在匪偽廣東省惠陽縣惠州鎮第四小學就讀由該校輔導員王匪菁華(在大陸)吸收加入匪「少年先鋒隊」四十八年十月間在惠陽縣惠州鎮由何匪慧珍嚴匪志源(均在大陸)介紹加入「共產主義青年團」……五十一年五月受匪派遣赴港待命旋由匪駐港人員張某向其連繫並轉達匪方派遣單位陳玉琪(代號)令其潛入台灣之指示於同年八月間來台入成功大學機械系就讀五十二年七月至五十三年九月間在該校第十十一宿舍向同學葉明興……發表反攻無望等言論(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9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侍戰丙第4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51)年五月混入難民潮由穗至港同年八月以難民身份經大陸救濟總會接運來臺警總派人與其約談時被告僅表白曾參加匪少年先鋒隊之事同年十一月分發成功大學機械系研讀(55)年六月畢業在校期間曾為匪宣傳(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鄭彥棻(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0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侍戰丙第4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0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台統(二)達字第02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0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輯字第0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許遠佞(審判官)、樓厦(審判官)、徐昂(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
書記官
秦興銳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0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篤輯字第3241號、(59)篤輯呈字第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1月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9)更字第12號、(59)勁需字第40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11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