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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塩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9)初特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刑法(19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官)
書記官
盧榮昌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0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審字第1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長)、徐昂(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審字第1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2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審字第1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長)、徐昂(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2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重審字第12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宋道心(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2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9)更字第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19條2項)、刑法(59條)、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孟廷杰(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
書記官
盧榮昌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2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普輯字第0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19條2項)、刑法(59條)、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黃述政(審判官)、田毓梅(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普輯字第0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五十八年二月十五日虛構楊森等為匪黨份子意圖陷害以明信片向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申告(其他)

同年二月廿五日中午在台中市寶覺寺警備總部冬令膳食供應站用餐時因不守秩序不服糾正當眾高呼毛澤東來台灣就好了(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2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普輯字第0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19條2項)、刑法(59條)、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黃述政(審判官)、田毓梅(審判官)
書記官
余錫聰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2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平輯字第1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秉才(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2月1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9)更字第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19條2項)、刑法(59條)、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2月1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