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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連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8)警檢訴字第202號
原始職業
基隆中山國民小學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羅世傑不滿現實,於民國四十六年春與同鄉同學吳克棠在台北市新公園計劃組織「在台粵北青年縱隊」,圖謀顛覆政府,約定每月見面一次或兩次,商討組織該縱隊事宜,四十八年春復計劃向各區鄉鎮公所調查粵北青年姓名住址,作個別訪問與吸收,吳克棠負責調查台北市,羅世傑負責調查台北縣,四十九年四月一日羅世傑復提議與吳克棠簽一同盟合約,以資保密。(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五十七年六、七月間吳克棠因家口眾多,入不敷出,先後私刻私立正心、宏仁、聖心、時雨、泉僑等中學校印五顆,及楊國威、李耀庭、王振聲、李希賢、王志雄、郭志平、王興國、張振邦、黃德興、歐陽韶、唐志誠、李國雄、陳國城、李國強等印章十四顆,填蓋保證書,保證港澳僑胞盧安國等一百餘人入境,每名收取酬金新台幣一百五十元至兩百元不等。(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216條)、刑法(5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8年6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9)初特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叛亂部分無罪

偽造文書部分公訴不受理,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孟廷杰(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
書記官
胡穎之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9月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9)初特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叛亂部分無罪

偽造文書部分公訴不受理,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胡穎之
終審日期
民國58年10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