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普亞字第1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民國五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在桃園縣政府安全辦公室發表「毛澤東在大陸就是行現在已是世界強國不久即能打敗美國」五十七年九月至五十八年元月間在宜蘭縣三星國中飯廳及導師辦公室發表「共產黨有甚麼不好人人有事做有飯吃台灣問題明年一定可以解決」「共產黨的軍隊是世界上最強的我們國軍無救了」「共產黨明年要稱霸世界台灣得了絕症醫藥罔效沒有辦法」等荒謬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