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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衡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桃園縣稅捐處臨時僱員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9)勁需字第4706號、(60)初特字第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于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胡慎義(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8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普亞字第1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9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普亞字第1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民國五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在桃園縣政府安全辦公室發表「毛澤東在大陸就是行現在已是世界強國不久即能打敗美國」五十七年九月至五十八年元月間在宜蘭縣三星國中飯廳及導師辦公室發表「共產黨有甚麼不好人人有事做有飯吃台灣問題明年一定可以解決」「共產黨的軍隊是世界上最強的我們國軍無救了」「共產黨明年要稱霸世界台灣得了絕症醫藥罔效沒有辦法」等荒謬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0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普亞字第1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
書記官
汪景飛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0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篤亞字第0029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0月1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9)勁需字第4706號、(60)初特字第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于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9年10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