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覆普延字第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份撤銷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3條1項3款)、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5條)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10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覆普延字第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份撤銷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3條1項3款)、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5條)
書記官
汪景飛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