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9)勁雷字第5858號、(60)警檢訴字第035號
原始職業
東港鎮公所中興八德里委任八級里幹事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卅七年十月間在安徽省宿縣雙堆集被匪俘虜經匪挑選送至河南許昌匪中原軍政大學教導大隊接受匪短期訓練教育結訓後任匪華中野戰軍(劉匪伯誠部隊)所屬南下工作隊隊員從事安撫被俘國軍及為匪宣傳等工作卅八年間來台五十一年至五十六年六月間先後在東港鎮林邊溪及該鎮公所辦公室等地向郭廷才曾為章田膏腴等人公開發表頌揚共匪建設科學進步及反攻無望等言論……被告既參加叛亂組織來台後又不自首復多次公開發表頌揚共匪建設科學進步及反共無望等言論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言論(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劉俊忠
起訴日期
民國5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