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暫無資料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0)遵戎字第1456號、(60)警檢訴字第090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五十九年七至十一月間在苗栗中國石油公司探勘處對該處工人牟科港等多次宣揚匪軍教育訓練制度優良共匪是世界強國大陸人民擁護毛匪反攻無望等有利於匪之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郭泰煌
起訴日期
民國60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0)遵威字第1924號、(60)初特字第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方彭年(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
書記官
盧榮昌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4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0)遵威字第1924號、(60)初特字第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60年4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