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111號、(61)秤琪字第3791號
原始職業
無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鍾德良於民國六十年十一月間捏造事實,向憲兵第一調查隊高雄市調查站,屏東縣警察局等單位誣告吳宏明參加匪黨組織,為圖證明其所控事實,同時指使不知情之黃仁華書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毛主席」反動文字一張呈交憲兵調查隊詭稱係取自吳宏明家中,同年十二月廿日復教唆宋松輝於憲兵調查時偽證:「鍾德良要我錄吳宏明與劉錫昆的音我聽到吳宏明對劉錫昆說,如果你參加我們的共產黨組織,保證給你享受」等語,案經屏東憲兵隊移送偵辦到部。(其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黃耀貴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