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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曾從義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曾從義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40
籍貫(省)
雲南
籍貫(縣、市)
通海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075號、(61)秤琪字第2096號
原始職業
業無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多次向招劍英、鄭金家、燕忠等人發表大陸匪區進步,大陸人民生活安定等有利於叛徒宣傳之荒謬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
(7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沈志純
書記官
臧家正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4月13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61)初特字第49號、(61)秤理字第3261號
公訴人
沈志純
辯護人
李在湘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累犯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6月、
褫奪公權
8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47條)
審理人
王雲濤
(審判長)、
呂達勇
(審判官)、
孟廷杰
(審判官)
書記官
莫克伏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6月5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1年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49號、(61)秤理字第3261號
公訴人
沈志純
辯護人
李在湘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累犯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47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
、
呂達勇
、
孟廷杰
書記官
莫克伏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6月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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