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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通海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075號、(61)秤琪字第2096號
原始職業
業無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多次向招劍英、鄭金家、燕忠等人發表大陸匪區進步,大陸人民生活安定等有利於叛徒宣傳之荒謬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臧家正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4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1)初特字第49號、(61)秤理字第32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累犯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6月、褫奪公權 8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47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呂達勇(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莫克伏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6月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49號、(61)秤理字第32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累犯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47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莫克伏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6月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