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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054號、(61)秤琪字第650號
原始職業
大同戲院董事長
被起訴時年齡
6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共產匪黨……迄未辦理自首表白(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劉延慶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2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1)初特字第36號、(63)洵侃字第01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免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孟廷杰(審判官)、郭政熙(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63)警檢聲字第032號、(63)洵伸字第02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參加叛亂組織,雖在卅八年六月廿日懲治叛亂條例頒行前,但迄未辦理自首表白,且別無其他事證,證明其已脫離自應構成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組織罪。乃原判論被告以參加叛亂之集會罪,因追訴權時效完成,予以免訴,不無誤會(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蔡籐雄(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3)覆普亮享字第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郭芳宜(審判官)、羅紹良(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3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覆普亮享字第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崔之道(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3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覆普亮享字第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郭芳宜(審判官)、羅紹良(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3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亮享字第06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3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3)初更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9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王宗(審判長)、金振傑(審判官)、沈志純(審判官)
書記官
徐文開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1月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3)初更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9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徐文開
終審日期
民國63年11月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