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共產匪黨……迄未辦理自首表白(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免訴
被告參加叛亂組織,雖在卅八年六月廿日懲治叛亂條例頒行前,但迄未辦理自首表白,且別無其他事證,證明其已脫離自應構成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組織罪。乃原判論被告以參加叛亂之集會罪,因追訴權時效完成,予以免訴,不無誤會(其他)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