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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濮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1)訴字第001號
原始職業
陸軍供應司令部第一經理品地區供應處上士補給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張觀寅係本部第一經理品地區供應處上士補給平日言行乖張性情孤癖緣於六十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許在該處中山室與同事林格因細故發生爭執雖經旁人勸阻仍氣忿不已揚稱「歡迎毛ⅩⅩ早日來台灣首先響應把全處人殺光」復於同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一時半許在該處十一月份榮團會因談及退伍問題竟公然宣稱「我們政府比毛ⅩⅩ還要專制獨裁」等語(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潘仕明、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茁律判字第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楊錦龍(審判長)、胡潤材(審判官)、許可仁(審判官)
書記官
林大華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3月19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1)茁律判字第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林大華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3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