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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宜春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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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083號、(62)葳季字第1883號
原始職業
省立新營中學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在省立新營中學上物理課時,連續發表「大陸的科學比台灣進步」……等有利叛徒謬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郭同奇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3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2)初特字第42號、(62)葳孝字第32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臧家正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5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62)葳季字第34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案被告謝重開曾受大學教育,且在高級中學擔任教席,雖生平研習理工,不能謂於政治認識模糊,何況鄉野鄙夫,都認識共匪係一叛亂集團,豈能謂其缺乏敵我觀念,被告於上課時連續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更可徵其惡性重大無可憫恕之情形,原判決率引刑法第五十九條減輕其刑,顯屬失出,請將原判決撤銷,另為適當之判決(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董明正(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6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2)覆普傳信字第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江振業(審判官)、徐昂(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6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覆普傳信字第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台灣省立新營中學高三壹班上課時,讕發共匪科學進步,工程偉大,具有民族意識等有利於叛徒之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7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覆普傳信字第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江振業(審判官)、徐昂(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7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字第19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7月1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42號、(62)葳孝字第32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臧家正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5月3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