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葳季字第34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案被告謝重開曾受大學教育,且在高級中學擔任教席,雖生平研習理工,不能謂於政治認識模糊,何況鄉野鄙夫,都認識共匪係一叛亂集團,豈能謂其缺乏敵我觀念,被告於上課時連續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更可徵其惡性重大無可憫恕之情形,原判決率引刑法第五十九條減輕其刑,顯屬失出,請將原判決撤銷,另為適當之判決(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董明正(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