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085號、(62)葳季字第1965號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1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潛入空軍台南機場,以獵槍威脅美軍C5A銀河式運輸機駕駛員,企圖劫機前往中國大陸匪區將軍機交匪(將要塞、軍港、船艦、橋梁、航空器、鐵道、車輛、軍械彈藥、糧秣、電信、交通器材、物品或其他軍用場所、建築物、軍需品交付叛徒或圖利叛徒而毀損或致令不堪使用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黃耀貴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3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初特字第43號、(62)葳孝字第29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強劫航空器未遂
殺人
竊盜
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5條)、刑法(18條2項)、刑法(63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71條1項)、刑法(320條1項)、刑法(210條)、刑法(216條)、懲治盜匪條例(3條1項1款)、懲治盜匪條例(3條2項)、妨害軍機治罪條例(7條2項)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5月21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43號、(62)葳孝字第29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強劫航空器未遂
殺人
竊盜
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5條)、刑法(18條2項)、刑法(63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71條1項)、刑法(320條1項)、刑法(210條)、刑法(216條)、懲治盜匪條例(3條1項1款)、懲治盜匪條例(3條2項)、妨害軍機治罪條例(7條2項)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0年
財產沒收
無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5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