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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興國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105號、(62)葳季字第3261號
原始職業
大同國中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5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共產匪黨……迄未辦理自首表白(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里崙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5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2)初特字第50號、(62)葳孝字第52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孟廷杰(審判官)、郭政熙(審判官)
書記官
盧榮昌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9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2)覆普傳信字第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龐麟昭(審判官)、郭芳宜(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0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覆普傳信字第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共產匪黨及其外圍組織讀書會,均為叛亂組織,被告先後參加該叛亂組織……迄獲案時止,未據向政府治安機關辦理自首表白(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崔之道(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1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覆普傳信字第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龐麟昭(審判官)、郭芳宜(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1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信字第31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賴名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1月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50號、(62)葳孝字第52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9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