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伸創裁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五十九年曾在中華商場忠棟廁所書寫「X主席萬歲」等文字,復於六十一年十月廿六日上午,在其服務單位錯所木質門板上,用黑色鉛筆書寫「中華民國X鐘已響」之反動文字(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李詠夔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