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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屏邊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038號、(61)秤琪字第7033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王炳槐于民國六十一年三月廿九日偽造王合霖之建議書誣指李炳錫曾任匪偽雲南屏邊縣萬泉區區長,龍鵬程曾任匪偽雲南蒙自縣稿吾田糧處副處長郵寄台灣省政府及雲林縣警察局企圖使李炳錫、龍鵬程受刑事處分(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10條)、刑法(216條)、刑法(217條)、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張蓉成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1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2)初特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16條)、刑法(210條)、刑法(55條)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方彭年(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3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覆普傳信字第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16條)、刑法(210條)、刑法(55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江振業(審判官)、徐昂(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3月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16條)、刑法(210條)、刑法(5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3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