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3)警檢訴字第101號
原始職業
泰順書局負責人
被起訴時年齡
4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羅世敏于民國五十八年春在台北市泰順街二巷三號,經營泰順書局,自五十九年至六十二年間,為圖營利,竟不擇手段,先後將載有闡揚共產匪黨「無產階級」、「唯物辯證法」等理論之「先秦文學史參考資料」「兩漢文學史參考資料」「魏晉南北朝文學史參考資料」「古漢語通論」「諸子考索」「近代中國思想史」等六書及頌揚郭匪沫若毒素思想之「卅年代文學史料」「中國語言學史」各翻印五百冊出售,其中六十一年十一月間復與黃雲(另案判處罪刑,已故)將載有闡述匪黨階級理論及頌揚匪文丑魯迅毒素思想之「中國新文學研究參考資料」翻印五百冊銷售,案經本部保安處查覺,解送偵辦到部。(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曹威
起訴日期
民國63年8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明字第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羅世敏與唐安邦(另案處理)、李世光(在逃)合夥在台北市泰順街二巷三號,經營泰順書局,被告為負責人。自五十九年起至六十一年五月間,先後翻印闡揚共產匪黨「無產階級」及「唯物辯證法」理論之「先秦文學史參考資料」「兩漢文學史參考資料」「魏晉南北朝文學史參考資料」……及頌揚郭匪沫若毒素思想之「卅年代文學史料」「中國語言學史」等書籍,各二百至五百冊不等出售。六十一年五月後,被告羅世敏續與李世光、黃雲(另案判決確定),經營該書局,於同年十一月底,翻印有關匪黨階級理論,及魯匪迅毒素思想之「中國新文學研究參考資料」五百冊銷售。另持有違禁刊物,「中國學術發展史」「文壇五十年」……各一冊(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