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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暫無資料
畢業學校
勉仁高中畢業
起訴書字號
(63)警檢訴字第101號
原始職業
泰順書局負責人
被起訴時年齡
4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羅世敏于民國五十八年春在台北市泰順街二巷三號,經營泰順書局,自五十九年至六十二年間,為圖營利,竟不擇手段,先後將載有闡揚共產匪黨「無產階級」、「唯物辯證法」等理論之「先秦文學史參考資料」「兩漢文學史參考資料」「魏晉南北朝文學史參考資料」「古漢語通論」「諸子考索」「近代中國思想史」等六書及頌揚郭匪沫若毒素思想之「卅年代文學史料」「中國語言學史」各翻印五百冊出售,其中六十一年十一月間復與黃雲(另案判處罪刑,已故)將載有闡述匪黨階級理論及頌揚匪文丑魯迅毒素思想之「中國新文學研究參考資料」翻印五百冊銷售,案經本部保安處查覺,解送偵辦到部。(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曹威
起訴日期
民國63年8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3)初特字第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28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金振傑(審判官)、沈志純(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1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明字第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28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李桓(審判官)、施青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3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明字第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羅世敏與唐安邦(另案處理)、李世光(在逃)合夥在台北市泰順街二巷三號,經營泰順書局,被告為負責人。自五十九年起至六十一年五月間,先後翻印闡揚共產匪黨「無產階級」及「唯物辯證法」理論之「先秦文學史參考資料」「兩漢文學史參考資料」「魏晉南北朝文學史參考資料」……及頌揚郭匪沫若毒素思想之「卅年代文學史料」「中國語言學史」等書籍,各二百至五百冊不等出售。六十一年五月後,被告羅世敏續與李世光、黃雲(另案判決確定),經營該書局,於同年十一月底,翻印有關匪黨階級理論,及魯匪迅毒素思想之「中國新文學研究參考資料」五百冊銷售。另持有違禁刊物,「中國學術發展史」「文壇五十年」……各一冊(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3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明字第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28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李桓(審判官)、施青江(審判官)
書記官
錢開濟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3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曉明字第07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3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3月3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