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字號
(63)柱法訴字第046號
原始職業
陸軍供應司令部兵工署行政室上士補給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劉文山係兵工署行政室上士補給,負責管理該室廁所補給及清潔,生性孤僻,疑心重重,曾與該室同事范廷球因打掃廁所事而不悅,疑心有人想加害於他,並向保防官檢舉范廷球行跡可疑。緣於六十二年三月四日因肝病住入陸軍第八一二醫院期間,書寫「毛XX萬歲」「共XX萬歲」反動文字二張,偽稱在該院第九病房廁所內拾獲,呈報院方處理。又於六十三年一月六日書寫「范廷球同志收」及「邵新生同志收」信封兩個,內裝「毛XX萬歲」「共XX萬歲」反動文字四張,便條二紙,置放於竹東鎮竹東公園公共廁所內,為預六師十六旅上士吳朝宜拾獲,案經本部政四組移送偵辦到部。(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黃文良
起訴日期
民國6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