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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昌邑縣
畢業學校
小學三年
起訴書字號
(63)柱法訴字第046號
原始職業
陸軍供應司令部兵工署行政室上士補給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劉文山係兵工署行政室上士補給,負責管理該室廁所補給及清潔,生性孤僻,疑心重重,曾與該室同事范廷球因打掃廁所事而不悅,疑心有人想加害於他,並向保防官檢舉范廷球行跡可疑。緣於六十二年三月四日因肝病住入陸軍第八一二醫院期間,書寫「毛XX萬歲」「共XX萬歲」反動文字二張,偽稱在該院第九病房廁所內拾獲,呈報院方處理。又於六十三年一月六日書寫「范廷球同志收」及「邵新生同志收」信封兩個,內裝「毛XX萬歲」「共XX萬歲」反動文字四張,便條二紙,置放於竹東鎮竹東公園公共廁所內,為預六師十六旅上士吳朝宜拾獲,案經本部政四組移送偵辦到部。(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黃文良
起訴日期
民國63年10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3)柱法審字第0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楊錦龍(審判長)、何書瑞(審判官)、張源生(審判官)
書記官
蘇海盛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2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判字第0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劉意生(審判長)、岑吾法(審判官)、王茂修(審判官)
書記官
姜壽林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伸紀字6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國英(陸軍總司令部副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2月24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3)柱法審字第0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蘇海盛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3月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