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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鄱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008號、(62)葳季字第4649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查「階級鬥爭」「無產階級專政」「唯物的歷史觀」等為共產匪黨之思想理論,陳獨秀、郭沫若等為匪幹,為眾所周知之事實,被告竟將匪徒宣揚匪黨邪惡思想之書籍,在台翻印、銷售,擴大傳播毒素,使不特定之多數人所共見,其為有利於叛徒,甚為明白(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郭同奇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7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3)初特字第6號、(62)葳孝字第62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孟廷杰(審判官)、郭政熙(審判官)
書記官
臧家正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0月1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6號、(62)葳孝字第62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臧家正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11月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