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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國校肄業
起訴書字號
(63)警檢訴字第88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陳天賜因與鄭萬之妻通姦,經鄭萬告訴,被判處罪刑,乃懷恨在心,於民國四十九年春,杜撰「王清河」名義,虛構事實,以告密狀,向台北地方法院檢察處,檢舉鄭萬、陳徐幼,為共產匪徒。五十五年間,復與高明理結怨。六十二年間,又與黃宗寶結怨。乃先後於六十二年三月二日,暨同年十二月廿日,偽造高明理、黃宗寶所書「告訟表」等函件三封,並加蓋偽刻該二人私章,書中自稱為匪諜,並載述反動文字,表示受匪派遣來台,煽惑公務員逃叛,分別書寄台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總統府,意圖陷害高明理、黃宗寶。(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5條)、刑法(210條)、刑法(216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楊威
起訴日期
民國63年6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3)初特字第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故意陷害誣告他人以其他方法使公務員逃叛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刑法(56條)、刑法(55條)、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王宗(審判長)、沈志純(審判官)、王雲濤(審判官)
書記官
傅國光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8月1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故意陷害誣告他人以其他方法使公務員逃叛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刑法(56條)、刑法(55條)、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傅國光
終審日期
民國63年8月2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