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3)警檢訴字第88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4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陳天賜因與鄭萬之妻通姦,經鄭萬告訴,被判處罪刑,乃懷恨在心,於民國四十九年春,杜撰「王清河」名義,虛構事實,以告密狀,向台北地方法院檢察處,檢舉鄭萬、陳徐幼,為共產匪徒。五十五年間,復與高明理結怨。六十二年間,又與黃宗寶結怨。乃先後於六十二年三月二日,暨同年十二月廿日,偽造高明理、黃宗寶所書「告訟表」等函件三封,並加蓋偽刻該二人私章,書中自稱為匪諜,並載述反動文字,表示受匪派遣來台,煽惑公務員逃叛,分別書寄台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總統府,意圖陷害高明理、黃宗寶。(其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楊威
起訴日期
民國6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