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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新奉縣
畢業學校
南昌市立國民小學畢業
起訴書字號
(63)警檢訴字第058號、(63)洵伸字第1143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胡家盛早年受匪教育,思想傾匪,嗣因生活潦倒,對政府更為不滿,遂于民國六十二年九月廿八日晨用黑色簽字筆誑書:「大陸來台的同胞們,告訴各位的好肖(消)息,在近來有解放軍傘兵在台灣地區,也是來解台灣的……」不實消息告示一張貼在台北縣永和鎮新生路堤防抽水站旁電桿上,妄圖打擊政府搖動人心,案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移送偵辦。(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妨害治安或動搖人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黃耀貴
起訴日期
民國63年3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3)初特字第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搖動人心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金振傑(審判官)、沈志純(審判官)
書記官
盧榮昌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4月1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搖動人心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63年4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