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3)警檢訴字第058號、(63)洵伸字第1143號
原始職業
無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胡家盛早年受匪教育,思想傾匪,嗣因生活潦倒,對政府更為不滿,遂于民國六十二年九月廿八日晨用黑色簽字筆誑書:「大陸來台的同胞們,告訴各位的好肖(消)息,在近來有解放軍傘兵在台灣地區,也是來解台灣的……」不實消息告示一張貼在台北縣永和鎮新生路堤防抽水站旁電桿上,妄圖打擊政府搖動人心,案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移送偵辦。(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妨害治安或動搖人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黃耀貴
起訴日期
民國6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