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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宜興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時報檢字技工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3)初特字第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暫無資料 4年、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5條)、刑法(59條)、刑法(169條2項)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方正彬(審判官)、沈志純(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8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3)覆普亮享字第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5條)、刑法(59條)、刑法(169條2項)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羅紹良(審判官)、郭芳宜(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0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覆普亮享字第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因與林德龍有隙,以有利共匪之文字「中共萬歲」四字,排入報紙中,意圖誣陷……已為該報印刷廠員工多數人所共見(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崔之道(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0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覆普亮享字第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羅紹良(審判官)、郭芳宜(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0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亮享字第27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0月1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3年8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