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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長沙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4)警檢訴字第150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李堃於民國六十三年四月起,至台北市吳興街豔陽山莊工地做工,初與領班吳通輝相處甚洽,嗣得悉其係由韓歸國反共義士,即不服管理,並圖加陷害,乃於同(六十三)年五月廿九日,署名「彭塵」及「一個檢舉人」分別致函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周菊村及該署刑事警察局(以下簡稱刑事警察局)前局長酈俊厚,構詞誣告吳通輝曾充匪指導員,受匪指使以反共義士身分來台滲透,並為數年前桃園八德鄉葉震滅門血案真兇。(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169條1項)、刑法(5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曹威
起訴日期
民國64年1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4)諫判字第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累犯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6月、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4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沈志純(審判官)、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姚振昌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4月1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累犯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47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姚振昌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4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