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4)警檢訴字第150號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李堃於民國六十三年四月起,至台北市吳興街豔陽山莊工地做工,初與領班吳通輝相處甚洽,嗣得悉其係由韓歸國反共義士,即不服管理,並圖加陷害,乃於同(六十三)年五月廿九日,署名「彭塵」及「一個檢舉人」分別致函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周菊村及該署刑事警察局(以下簡稱刑事警察局)前局長酈俊厚,構詞誣告吳通輝曾充匪指導員,受匪指使以反共義士身分來台滲透,並為數年前桃園八德鄉葉震滅門血案真兇。(其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曹威
起訴日期
民國6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