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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泰和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4)警檢訴字第173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劉訓環前任陸軍第二軍作戰處少校參謀期間因思想傾匪於民國四十五年二月八日十四時許在該處辦公室書寫毛匪澤東所填作「沁園春」詞並於其上妄寫「毛六星上將」濫諛毛匪四十八年退伍六十年九月廿八日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醫院第四病房走廊對任在勤發表「反攻一定無望拿終身俸不如一次領錢用的痛快因台灣將成為『中台』國那時終身俸就完了」之利匪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劉錦樹
起訴日期
民國64年6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4)諫判字第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累犯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4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金振傑(審判長)、傅國光(審判官)、徐文開(審判官)
書記官
林樹埔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7月2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累犯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47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林樹埔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8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