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4)警檢訴字第155號
原始職業
演員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楊明贊因與周弟債務糾紛,懷恨在心,乃於民國六十三年十月三日、五日、七日分別杜撰「新竹五十二名男女學生」、「一群基隆高中學生」及「宜蘭高級中學學生」名義,以密告信函先後投寄行政院、本部、及新竹地檢處,虛構事實,捏稱周弟為叛逆份子與共匪聯絡,密謀於國慶日行刺政府首長,奪取政權,并以藥物姦淫女性,設賭詐財販毒等詞。意圖陷害周弟(其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龍長順
起訴日期
民國6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