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彰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4)警檢訴字第155號
原始職業
演員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楊明贊因與周弟債務糾紛,懷恨在心,乃於民國六十三年十月三日、五日、七日分別杜撰「新竹五十二名男女學生」、「一群基隆高中學生」及「宜蘭高級中學學生」名義,以密告信函先後投寄行政院、本部、及新竹地檢處,虛構事實,捏稱周弟為叛逆份子與共匪聯絡,密謀於國慶日行刺政府首長,奪取政權,并以藥物姦淫女性,設賭詐財販毒等詞。意圖陷害周弟(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刑法(169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龍長順
起訴日期
民國64年3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4)諫判字第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故意陷害誣告他人,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金振傑(審判長)、沈志純(審判官)、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4月2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故意陷害誣告他人,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6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7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