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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許振福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許振福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49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彰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4)警檢訴字第171號
原始職業
無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在台北市寧夏路十五號國聲酒店前人行道上高喊:「毛澤東好,毛澤東快來台灣了國民政府不民主、不自由」等狂妄口號,為匪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
(7條)、
刑法
(47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黃耀貴
書記官
駱澤洲
起訴日期
民國64年5月30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64)諫判字第25號
公訴人
黃耀貴
辯護人
張明俠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累犯,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6年、
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4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傅國光
(審判官)
書記官
林樹埔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7月7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4年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25號
公訴人
黃耀貴
辯護人
張明俠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累犯,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47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6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傅國光
書記官
林樹埔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7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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