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4)警檢訴字第189號
原始職業
匪生產小隊民兵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許南古係福建省龍海縣,匪港尾公社大徑大隊第五生產小隊民兵。本(64)年七月三日,接受匪大徑大隊民兵營長許市之命,偵察金門猛虎嶼地形及防禦警戒狀況,乃於同月六日晚十時卅分,獨自駕駛農業船,自龍海縣許厝社後沙海邊出發,沿青嶼與白嶼之間航行,於翌(七)日凌晨三時許到達猛虎嶼,捨舟上岸,察看地形約半小時後,準備返航,因船觸礁,回程受阻,乃向駐地國軍求援,當經逮獲。(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駱澤洲
起訴日期
民國64年10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5)覆普曉明字第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許南古係福建省、匪龍海縣港尾公社大徑大隊第五生產小隊民兵,於六十四年七月三日,受匪民兵營長許市之命,偵察金門猛虎嶼地形及防禦警戒狀況,乃於同月六日晚十時卅分,獨駕農業船自龍海縣許厝社後沙海邊出發,翌(七)晨三時許到達猛虎嶼,上岸察看地形約半小時,準備返航,因船觸礁,回程受阻,始向駐軍求援,為國軍捕獲,奉發交該部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