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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龍海縣
畢業學校
未受過教育
起訴書字號
(64)警檢訴字第189號
原始職業
匪生產小隊民兵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許南古係福建省龍海縣,匪港尾公社大徑大隊第五生產小隊民兵。本(64)年七月三日,接受匪大徑大隊民兵營長許市之命,偵察金門猛虎嶼地形及防禦警戒狀況,乃於同月六日晚十時卅分,獨自駕駛農業船,自龍海縣許厝社後沙海邊出發,沿青嶼與白嶼之間航行,於翌(七)日凌晨三時許到達猛虎嶼,捨舟上岸,察看地形約半小時後,準備返航,因船觸礁,回程受阻,乃向駐地國軍求援,當經逮獲。(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駱澤洲
起訴日期
民國64年10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4)諫判字第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長)、傅國光(審判官)、徐文開(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12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5)覆普曉明字第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施青江(審判官)、李桓(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5)覆普曉明字第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許南古係福建省、匪龍海縣港尾公社大徑大隊第五生產小隊民兵,於六十四年七月三日,受匪民兵營長許市之命,偵察金門猛虎嶼地形及防禦警戒狀況,乃於同月六日晚十時卅分,獨駕農業船自龍海縣許厝社後沙海邊出發,翌(七)晨三時許到達猛虎嶼,上岸察看地形約半小時,準備返航,因船觸礁,回程受阻,始向駐軍求援,為國軍捕獲,奉發交該部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5)覆普曉明字第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施青江(審判官)、李桓(審判官)
書記官
鮑亦範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5)曉明字第02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2月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5年2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