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中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4)警檢訴字第177號
原始職業
船員
被起訴時年齡
5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林耀雄係陽明航運公司「景明輪」二副六十三、四年間隨船航行海外時閒談中經常向同事林昌平蘇燦標等人發表宣揚共匪開採油田成功港口碼頭雄偉等建設進步並濫言匪區農產豐收沒有貪污為匪宣傳(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駱澤洲
起訴日期
民國64年7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4)諫判字第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8月、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
審理人
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林樹埔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8月2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8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林樹埔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9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