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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6)警檢訴字第340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顏明隆與吳春桂同在台南縣下營鄉紅厝村經營輪胎修理且為鄰居因生意競爭雙方感情不睦顏明隆為圖打擊吳春桂並使受刑事處分乃自民國六十五年十一月間先後四次匿名向內政部警政署台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等單位具函誣指被害人吳春桂私藏械彈有意造反預謀擾亂社會背叛政府等不實之事實(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戒嚴法(8條2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毛春延
起訴日期
民國66年4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6)諫判字第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誤告他人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褫奪公權 1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戒嚴法(8條2項)
審理人
邢越(審判官)
書記官
羅文貴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6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明字第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褫奪公權 1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戒嚴法(8條2項)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丘聲(審判官)、胡義海(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6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明字第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顏明隆因與吳春桂同在台南縣下營鄉下營村經營輪胎修理業生意競爭致生怨隙乃於民國六十年十一月間先後以「善良人」「坦白人」「小民顏明隆」及「善良百姓」之名義具函向內政部警政署台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誣告吳春桂私藏槍彈擾亂社會預謀造反等情意圖使吳春桂受刑事處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崔之道(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7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明字第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褫奪公權 1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戒嚴法(8條2項)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丘聲(審判官)、胡義海(審判官)
書記官
鮑亦範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7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曉明字第17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明章(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7月1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誤告他人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羅文貴
終審日期
民國66年7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