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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修水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5)警檢訴字第292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甘振魁早於民國六十二年任政戰學校行政處行政科長時因帳目不清開支欠當經學校記大過兩次勒令退役退役後長期無業生活潦倒遂遷怒其退役時政戰學校校長陳守山中將為圖報復乃于民國六十五年三月具函總政治作戰部主任王上將誣指陳守山為匪諜(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龍長順
起訴日期
民國65年1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6)初諫判字第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褫奪公權 1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長)、傅國光(審判官)、臧家正(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暘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褫奪公權 1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馬華欽(審判長)、羅耿清(審判官)、粟濟中(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3月2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6)初諫判字第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6年4月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