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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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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6)警檢訴字第354號
原始職業
小販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六十四年十月廿六日晚八時許在台北市梧州街酒後滋事為居民扭送大理街派出所處理時竟在該所叫喊「毛XX快來台灣了」「中華民國是紙老虎」等利匪言論本(六十六)年五月十四日晚八時四十分許復於新竹市火車站前圓環邊公然向周吉慶彭台安二人濫言「大陸比台灣自由」「大陸上要機車不必像台灣要辛苦賺錢才有」等謬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龍長順
起訴日期
民國66年7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6)諫判字第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臧家正(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9月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6年9月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