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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曲阜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6)警檢訴字第343號
原始職業
庸役
被起訴時年齡
6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孔憲珠前於民國六十年間因為匪宣傳經本部判處罪刑六十四年七月十四日減刑出獄後竟仍不知悔悟復於六十五年十一月五日下午六時許因違警在屏東縣警察局拘留所內當眾濫呼「毛澤東萬歲」等頌揚匪酋口號(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曉平
起訴日期
民國66年4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6)諫判字第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官)
書記官
楊奕華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7月2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奕華
終審日期
民國66年7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