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民國四十八年八月在匪竊據地區浙江大學讀書期間因思想被懷疑恐懼受罰於五十一年四月底逃至香港……曾向匪提供來台受訓及在港為我工作情形暨所屬工作站人事資料任務分工我敵後組織關係通訊情況等情報旋接受匪交付繼續查報我在港工作情報指示及與匪駐港之羅匪(名不詳)聯絡方法停留三日後返港在港與羅匪接觸同年六月至六十六年春節期間先後經羅匪安排兩度返匪區廣州兩度前赴澳門每次停留一至四日不等停留期間除做政治學習及工作檢討外並接受匪指示……于返台前之同年七月中旬及下旬在港先後兩次接受羅匪轉達匪上級工作指示……案經大陸工作會查覺移送本部保安處轉解偵辦(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於民國五十一年四月底迯離匪區至香港經其姨父陳段介識我在港工作人員旋被安排來台受訓後返港為我政府工作六十三年三月接其滯留大陸匪區之妻來函謂其身份已為匪區可知速返匪區表白逐乃潛赴匪區向匪提供來台受訓及在港為我工作……六十六年元月間並抄錄我「香港工作站因故編併人事異動業務交接情形」資料乙件密交羅匪同年七月中旬及下旬復接受羅匪指示來台瞭解我方上級組織人事變動等資料(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於民國五十一年四月底逃離匪區至香港經其姨父陳段向我在港工作人員介紹旋被安排來台受訓返港後為我政府工作六十三年三月接獲其妻由匪區來函謂其身分已為匪知悉需速返回表白遂又潛赴匪區向匪提供來台受訓及在港為我工作情形……六十六年元月間并抄錄我「香港工作站因故編併人事異動業務交接情形」資料乙件密交羅匪同年七月中旬及下旬復接受羅匪指示來台瞭解我方上級組織人事變動等資料(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於民國51年間逃離匪區至香港曾經來台受訓返港後為我政府工作63年三月間接獲其妻由匪區來函謂其身份以為匪知悉須速返匪區表白六十三年三月至六十六年春節期間被告曾先後潛赴匪區三次向匪方提供來台受訓在港為我方工作情形並接受匪方工作指示其間(63年至66年)被告迭將我在港工作站幹部姓名及上級所頒工作指示文件暨抄錄我「香港工作站因故編併人事異動業務交接情形」之資料送交匪方駐港羅姓匪幹66年七月復接受羅匪指示來台瞭解我方上級組織人事變動等(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