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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惠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7)警檢訴字第376號
原始職業
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大陸工作會丙級幹部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四十八年八月在匪竊據地區浙江大學讀書期間因思想被懷疑恐懼受罰於五十一年四月底逃至香港……曾向匪提供來台受訓及在港為我工作情形暨所屬工作站人事資料任務分工我敵後組織關係通訊情況等情報旋接受匪交付繼續查報我在港工作情報指示及與匪駐港之羅匪(名不詳)聯絡方法停留三日後返港在港與羅匪接觸同年六月至六十六年春節期間先後經羅匪安排兩度返匪區廣州兩度前赴澳門每次停留一至四日不等停留期間除做政治學習及工作檢討外並接受匪指示……于返台前之同年七月中旬及下旬在港先後兩次接受羅匪轉達匪上級工作指示……案經大陸工作會查覺移送本部保安處轉解偵辦(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文雄
起訴日期
民國67年6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7)諫判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長)、傅國光(審判官)、臧家正(審判官)
書記官
朱富賢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8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7)覆普曉明字第0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胡義海(審判官)、施青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9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7)覆普曉明字第0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10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7)覆普曉明字第0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胡義海(審判官)、施青江(審判官)
書記官
鮑亦範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10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7)曉明字第25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鄧文莊(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10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7)諫判字第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長)、邢越(審判官)、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1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7)諫判字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五十一年四月底迯離匪區至香港經其姨父陳段介識我在港工作人員旋被安排來台受訓後返港為我政府工作六十三年三月接其滯留大陸匪區之妻來函謂其身份已為匪區可知速返匪區表白逐乃潛赴匪區向匪提供來台受訓及在港為我工作……六十六年元月間並抄錄我「香港工作站因故編併人事異動業務交接情形」資料乙件密交羅匪同年七月中旬及下旬復接受羅匪指示來台瞭解我方上級組織人事變動等資料(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敬煦(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1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7)諫判字第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長)、邢越(審判官)、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12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7)覆普曉明字第1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胡義海(審判官)、翟振萬(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7)覆普曉明字第1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五十一年四月底逃離匪區至香港經其姨父陳段向我在港工作人員介紹旋被安排來台受訓返港後為我政府工作六十三年三月接獲其妻由匪區來函謂其身分已為匪知悉需速返回表白遂又潛赴匪區向匪提供來台受訓及在港為我工作情形……六十六年元月間并抄錄我「香港工作站因故編併人事異動業務交接情形」資料乙件密交羅匪同年七月中旬及下旬復接受羅匪指示來台瞭解我方上級組織人事變動等資料(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51年間逃離匪區至香港曾經來台受訓返港後為我政府工作63年三月間接獲其妻由匪區來函謂其身份以為匪知悉須速返匪區表白六十三年三月至六十六年春節期間被告曾先後潛赴匪區三次向匪方提供來台受訓在港為我方工作情形並接受匪方工作指示其間(63年至66年)被告迭將我在港工作站幹部姓名及上級所頒工作指示文件暨抄錄我「香港工作站因故編併人事異動業務交接情形」之資料送交匪方駐港羅姓匪幹66年七月復接受羅匪指示來台瞭解我方上級組織人事變動等(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總統府秘書長)、馮啟聰(總統府參軍長)、張祖詒(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8)台統(二)忠字第00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2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7)覆普曉明字第1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胡義海(審判官)、翟振萬(審判官)
書記官
鮑亦範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8)曉明字第06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瑩(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3月1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7)諫判字第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雄英
終審日期
民國68年2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