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6)正訴字第40號
原始職業
空軍防砲六團一○三營第三連二兵
被起訴時年齡
2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林源山於本(六十六)年三月十四–十五日在金門山后村五十九號民生商店以新台幣貳佰參拾餘元購得「保利龍」十五塊利用同年四月十三–十四日深夜以塑膠布蔴袋包裹再以鐵絲綑紮製成長九十公分寬六十公分厚二十公分之浮水工具一副藏於駐地距廚房五十公尺處之田埂旁覆蓋樹枝以為掩護預備伺機潛赴大陸匪區至本(六十六)年四月十七日為該連發覺報經防砲六團解本部偵辦。(預備或陰謀將軍隊交付叛徒或率隊投降叛徒)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戰時軍律(5條3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吳自立
起訴日期
民國6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