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6)正訴字第40號
原始職業
空軍防砲六團一○三營第三連二兵
被起訴時年齡
2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林源山於本(六十六)年三月十四–十五日在金門山后村五十九號民生商店以新台幣貳佰參拾餘元購得「保利龍」十五塊利用同年四月十三–十四日深夜以塑膠布蔴袋包裹再以鐵絲綑紮製成長九十公分寬六十公分厚二十公分之浮水工具一副藏於駐地距廚房五十公尺處之田埂旁覆蓋樹枝以為掩護預備伺機潛赴大陸匪區至本(六十六)年四月十七日為該連發覺報經防砲六團解本部偵辦。(預備或陰謀將軍隊交付叛徒或率隊投降叛徒)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戰時軍律(5條3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吳自立
起訴日期
民國66年6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6)忠判字第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投降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9條2項)、戰時軍律(5條1項)、戰時軍律(5條3項)
審理人
林清川(審判長)、胡志坤(審判官)、江一龍(審判官)
書記官
蔡正廷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12月2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6)忠判字第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投降叛徒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9條2項)、戰時軍律(5條1項)、戰時軍律(5條3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蔡正廷
終審日期
民國66年12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