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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南陽縣
畢業學校
反共救國軍幹訓班第二期畢業
起訴書字號
(69)警檢訴字第038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吳東沂經營萬聯傳播公司,緣被害人施永松之女施惠茗因在該公司工作,日久生情,為圖與施女結合,竟與前妻離異。嗣遭施永松極力反對,並令施女斷絕往來,因而懷恨在心,蓄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林勇奮
起訴日期
民國69年1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9)障判字第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方正彬(審判長)、邢越(審判官)、劉岳平(審判官)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12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9)覆普度序字第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邵宏(審判長)、龐麟昭(審判官)、粟濟中(審判官)
書記官
葉浪濤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0)度序字第01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宋長志(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1月2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9)障判字第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雄英
終審日期
民國70年2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